DHL快遞 運輸條款與條件

("條款與條件")

當您以託運人身分洽訂 DHL 運送服務時(簡稱「託運人」),您本人,同時並代表接收貨件之人(簡稱「收件人」)及其他任何與託運貨件有利害關係之人,同意並適用本運送條款與條件。

「貨件」係指在單一提單下由DHL決定知所有運送方式,包括以航空、陸運或其他方式所運送之文件或包裹。「提單」應包括任何由DHL端或託運人端之自動化系統所印製之任何貨件識別或文件,例如標籤、條碼、提單或托運單等文件,以及它們的電子版本。每筆貨件之運送係基於本條款與條件規定之責任限制而進行。託運人如需較高程度之貨件保障時,得以額外付費方式安排貨件保障(請參閱後續訊息)。「DHL」係指DHL Express網絡之任何成員。

為提供運送服務,DHL得代理託運人或收件人進行下列報關與清關之事宜:(1)代為填寫任何文件、修改產品或服務代碼,及預付相關法律與法規所要求之關稅、稅金或其他規費(簡稱「關稅」);(2)擔任託運人或收件人之真實合法代理人或指定報關行進行出口管制及清關業務並且 (3) 重新發送貨件至收件人指定之報關行或至其他 DHL 合理認定為被授權人所提供之地址。託運人或收件人將提供其他應法律要求所需提供之其他授權,以利 DHL 清關貨件。
下列貨件,為DHL不予承運之貨件:
  • 該貨件包含完整的槍支、彈藥、爆裂物、爆炸裝置或測試組件、氣槍、槍支複製品或仿冒品;偽造品;現金;金條(任何貴重金屬);活體動物、違禁動物部位或遺骸,例如象牙;人類遺骸或骨灰;貴重寶石或半寶石;大麻或其衍生物;或非法商品,例如麻醉品或其他非法藥物。
  • 該貨件內容物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或其他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簡稱「危險品」)。
  • DHL判斷該貨件所含一部份或全部內容無法安全或合法運送。
  • 貨件地址不正確、無正確標註;或該貨件包裝有缺陷或不完整以至於無法確保該貨件得以正常方式安全運送。
  • 託運人、收件人或其他任何與託運貨件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人在任何適用的制裁名單中,被列為拒絕方或受限方。

貨件無法運送至郵政信箱或郵遞區號。貨件將運送至由託運人提供之收件人地址,惟無須交由收件人本人收執。收件地址如係集中收件,或件則將送至該集中收件區。

DHL得通知收件人貨件即將派送或已派送但未完成交付。收件人可以選擇其他的派送方式,如擇日再行派送、無須簽名派送、改送他處或親自至DHL服務處取件。

若貨件為本條款與條件第二條之貨件、或基於報關目的而低報貨價、或無法合理確認收件人或其所在地、或收件人拒絕收件或支付關稅、相關運送費用時,DHL應盡合理努力讓貨件退還給託運人,該貨件退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如貨件無法退還時,DHL有權釋出、拋棄、處分或出貨該貨件,且對託運人或任何人等不承擔任何責任。DHL有權銷毀任何法令或執法機關禁止全部或一部退還予託運人之貨件以及任何屬危險品之貨件。

基於安全、保障、海關或其他管制原因,DHL有權利(惟非義務),於不通知託運人等之情形下開啟與檢查貨件。

DHL貨件運費之計算,係以每件貨件寄重量或材積重量,取其重者為計算依據,同時DHL得就每件貨件重新過磅與測量,以確認該欸用計算是否正確。

DHL有權要求收件人於貨件交付前先行支付 DHL 網站上顯示目的地國家的關稅及相關費用。

包含DHL使用其與海關當局所申請的信用額度或為收件人代墊關稅所生之費用。若收件人未能支付費用,託運人應支付或償還DHL因提供服務或代理託運人或收件人時所產生之所有費用。

6.1 DHL就單一空運貨件(包含配套的道路運送或途中停靠)的責任,係以蒙特婁公約或華沙公約之規定為限(擇適者適用)。無該等公約時,將以下列孰低者為準:(i) 目前的市價或申報價格;或(ii)每公斤22單位特別提款權(約每公斤30元美金)。此一責任限制規定,除於下列貨件僅由道路運送而另有規定外,亦適用於其他形式的運輸。

對於跨邊境的道路運送,DHL的責任依國際公路貨物運送公約(CMR)規定,以下列孰低者為限:(i) 目前的市價或申報價格,或(ii) 每公斤8.33單位特別提款權(約每公斤11元美金)。此一責任限制,於相關國內法律無強制或更低的賠償責任限額時,則適用於內國的道路運送規定。

託運人如認為前揭DHL之責任限制未符所需者,託運人須對貨物價值進行特殊申報且另行申請本條款與條件第八條之貨件保障服務。託運人亦得自行安排保險保障。

DHL所負之責任,嚴格限於貨件本身的直接損失(損害),以及本條款與條件第六條每公斤的賠償責任限額。包括但不限於:短少之利潤、失去之收入、利益及未來生意等,DHL就其他損失(損害),均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無論該損失或損害是特殊或間接地、或即使DHL在接收貨物前後已注意該損失或損害之風險。

6.2 DHL將以合理努力依DHL常態運送時間表來交運貨件,惟該時間表並非具拘束力之承諾,亦非屬運送契約的一部份。就貨件遲延、遲到所生之損害(損失),DHL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託運人得於特定服務項目享有貨件延遲之運費補償。

請求DHL依本條款與條件賠償損害,應於DHL接受貨件運送委託之日起算三十天內以書面向DHL提出。就逾時之請求,DHL不負任何責任。每筆貨件限請求損害賠償一次,且賠償和解方案係針對該貨件有任何毀損、滅失情狀所作出的完整且終局結算。
如託運人以書面指示DHL,包括完成填寫提單上的保險部分或使用DHL自動化系統並繳納相關保費,DHL得就貨件全額之毀損滅失風險為託運人安排貨件價值保障。惟貨件價值保障不承保間接損失或損害或因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
對於因DHL無法控制的情況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DHL不承擔任何責任,此類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對於電子或相片之影像、錄影、資料或紀錄之電氣或磁性所造成的損害或消除等、與貨物性質有關的任何缺陷或特徵(即使DHL知悉)、非由DHL聘僱或委託的人員(如:託運人、收件人、第三人、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故意或過失行為、第三方網絡攻擊或其他資訊安全相關威脅、「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龍捲風、暴風雨、水災、大霧、戰爭、墜機或禁運、暴動、傳染病、大流行病、群眾運動、或產業罷工運動等)。
託運人違反下列聲明與擔保時,應賠償DHL及其董事、職員、僱員和代理人因此受之損失及損害並使DHL及該等人員免於遭受損失或損害:
  • 託運人聲明並擔保貨件係非本條款與條件第二條所規定之貨件。
  • 託運人聲明並擔保貨件是由託運人可信賴的人員在安全的場所下所準備的,以及在準備、儲存與運送至DHL當中,託運人須防止貨件受到未經許可之干擾。
  • 託運人聲明並擔保託運人完全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制裁、相關海關法律及法規或其他適用於貨物進口、出口、過境或轉運等相關管制規定和限制。
  • 託運人已向DHL申報此貨件還有任何需要政府授權的管制兩用物品或軍用物品
  • 託運人已根據適用法律或DHL的要求提供完整且正確的資訊、許可證、執照或其他政府授權和文件,並且託運人或其代表所提供的資訊、許可證、執照或其他政府授權和文件均真實、完整及確實,包括貨物價值和描述以及託運人和收件人資訊。
  • 託運人聲明並擔保託運人提供DHL個人資料已履行其處裡和分享該資料的法律義務,包括通知受影響的個人在運送、清關和遞送過程中需要個人資料(包括收件人之電子郵件跟手機號碼)。
託運人同意DHL有權自行決定運送貨物路線、改變運送路線,及貨物之中繼站轉送等相關運送事宜。
因本條款與條件所生之爭議,應以貨物啟運國之管轄法院為非專屬管轄法院,並以該起運國法律惟準據法,且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託運人無條件同意接受該管轄。
本條款與條件之任一條款或條件,其一部或全部無效或無法執行,不應影響本條款與條件其他部分之有效及執行。
有效 9月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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